庭审现场;我收集了所有这些与信用卡相关的东西QUOTE;我有一张纸,上面写着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我自己写的。我不愿意提供具体来源QUOTE;我没有用这些银行卡做任何违法的事情郑自始至终否认了犯罪事实,但面对确凿的证据,所有的借口都变得苍白无力。2021 4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伪造金融票据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郑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款30万元。目前,郑正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利用收银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𞓜 2018年1月的一天,张像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在超市购物,但是;意外的“quote
”;我发现收银员拿着我的银行卡,在一块灰色的布上来回刷了好几遍。当我输入密码时,他一直盯着我;张忍不住怀疑起来。他从收银员手中抓起布,发现里面有一台黑色方形机器
张立即报警,收银员郑被警方带走。后来,他因涉嫌盗窃信用卡信息而被拘留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台黑方机是一台可以读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被捕当天,郑某在使用收银员的同时,用读卡器8次读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幸运的是,由于及时发现,上述8名持卡人的信用卡没有被盗。由于郑事先为读卡器设置了密码,身份识别机构无法提取他偷来的信用卡信息。由于证据不足,2018年2月26日,郑先生被准予取保候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郑先生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忏悔,反而加大了盗窃信用卡信息的力度,并利用被盗信息伪造信用卡,2018年至2019年,公安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许多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经过调查和大数据对比,郑先生被锁定为嫌疑人。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郑家发现大量伪造信用卡、读卡器等犯罪工具,以及大量记录信用卡号和相应密码的文件
2019年7月11日,郑先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结案,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看完报纸后,我发现该案嫌疑人没有认罪,并声称他有收藏的爱好。公安机关搜查的物品都是他的藏品,没有用于违法行为。该案缺乏直接定罪证据,很难成功指控犯罪”;办案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
指导调查以解决证据难题𞓜 尽管嫌疑人拒绝认罪,但他是否有任何违法行为取决于证据
伪造信用卡需要知道原始卡的信息。郑先生是如何获得这些信息的;他在超市当收银员时是否收集了一些原始的信用卡信息;罗强介绍,在提前介入指导调查的过程中,他多次与调查人员沟通,建议调出郑某在超市的值班记录,以及涉案记者的银行卡是否有在超市刷卡的记录。经过比较,数十名记者在郑的超市工作,消费时间与郑的上班时间一致
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具有交易功能?我可以通过ATM取款吗;为此,我们委托专业机构对搜查中查获的信用卡进行识别,并明确嫌疑人获得的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信用卡,伪造的实体信用卡具有交易功能;罗强说
从监控录像中取款的人是谁’;在取款监控视频中,取款人戴着帽子和面具,面部特征无法直接识别;罗强介绍
在这方面,医院一方面将监控录像中的取款人所穿的衬衫、帽子和书包与在郑家中发现的衣服进行了比较。另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找出与郑接触较多的人进行身份确认。最后,衣服的特征是一致的,几名证人证明,视频或照片中涉及的人是郑;我熟悉他的身材和动作。他习惯于挽着胳膊,用肩膀走路。他不习惯挥动双臂。”;一名目击者称
证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郑先生在天津、石家庄、河北和河南郑州使用伪造信用卡从ATM取款,金额超过100万元;零忏悔”;在补充调查和附加费用的情况下𞓜 经过补充调查,罗强有了新的发现;公安机关在郑家查获了大量银行卡白卡。经识别,290张卡是能够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款和取款等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的卡,即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其中,使用了11张卡片。其余279张伪造信用卡是否涉嫌伪造金融票据罪;罗强意识到,该案不仅涉嫌信用卡诈骗,还可能涉嫌另一起犯罪 – - -伪造金融票据罪;零忏悔”;在“犯罪”的情况下,增加犯罪更为困难;说实话,有一刻,我也在犹豫是否要增加费用。然而,面对证据,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无论多么困难,我们都必须依法起诉。”;罗强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指导鉴定机构对郑先生电脑中的程序进行了实质性全面审查,认定郑先生电脑中的程序具有读写银行卡的功能,并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形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完整证据链。2020年8月6日,西城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据罪起诉郑先生
审判期间,郑先生仍不认罪。罗强结合本案特点,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按照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案件的发展顺序提出证据,形成多组证据,同时指控郑某犯罪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郑伪造了一张信用卡,破坏了财务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