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现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公布于众。欢迎公众向执法法院提供有关其财产的线索,举报其高消费,转移或隐藏其财产,逃避执法。电话: 0898-66701915_ 。
执行案件编号:(2020)琼0106\u7686\uNo。𞓜 被执行人姓名:郭帅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大风村委会大风村一队郭帅,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喊你来履行!
郭帅出生日期: 1993年 8月 18日 日本人性别: 男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 (2020)琼0106民初7686号
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124800.00元 利息𞓜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完全履行 户籍所在地(住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大丰村委会大丰村1组
案件来源:执行申请人 黄志 与被执行人 国帅贷款合同 纠纷案 龙华区,海口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人民币56800.00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
请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将被罚款或司法拘留。如果案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uHigh\uJudge,0898- _ 66701915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