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向梁哲发出警告信的决定》(证监会[]25号),该决定显示,梁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梁哲未充分提示推荐股票的风险,未提供来源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梁哲发出警告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梁哲于2019年12月8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然后于1920年1月13日在该机构发生变化。目前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
方正证券湛江某投顾收警示函 荐股未充分提示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发出警告信、指示他们参加培训、指示他们改正、进行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
**关于向梁哲发出警告信的决定([]25号) **
梁哲: 𞓜 经调查,您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您未充分提示推荐股票的风险,未提供来源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您发出警告信
如果您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满意,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得暂停
广东证监局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