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年人的能力有限,儿童往往会;“置乱”;在监护老年人的情况下,一方子女阻碍其他子女探望老年人等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老年人来说,他们的监护人应该如何履行职责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件对本案进行了解释 **法庭故事1 **
**“小妹妹”;“啃老”;拒绝任何人去探望他的母亲 **
李奶奶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老人去世后,老人独自生活,后来被认定为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小女儿是她的监护人。为了照顾母亲,小女儿带着母亲一起生活。最近,老人起诉了其他四个孩子,要求他们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
被告的四个孩子都说,他们的母亲与妹妹住在一起,他们与她不和。她父亲去世后,她的妹妹没有工作和收入。她发现母亲在考虑她的晚年。她经常更换手机、地址和住所,不允许这四个人去看望她的母亲。因此,他们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初审法院认为,儿童有义务赡养父母,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在李奶奶年纪大了,缺乏工作能力。作为儿童,四名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法院结合他们目前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决定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老人的四个孩子拒绝上诉。在第二审中,上法庭的五个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小女儿不同意哥哥姐姐去看望母亲;四名被告表示,如果看不到自己的母亲,他们将不支付赡养费。在与双方沟通后,法官明确解释了法律,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五兄弟姐妹就探望母亲达成协议:四名被告每月探望一次母亲的家,妹妹协助他们。审判结束时,这五个人多年来的冤情得到了解决。妹妹把她母亲在法庭上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告诉了她的兄弟姐妹 **法庭故事2 **
**这位老人失忆了,他哥哥把他妹妹拒之门外 **王先生因脑病失去了记忆。他的儿子向法院申请确认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王先生的监护人。老人的儿子向其父亲所在地的居委会提交的证明中记载:“老人的儿子向其父亲所在地的居委会提交的证明中包括:;王先生是王先生的儿子,王先生被任命为他的监护人经过特别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儿子为监护人。从那以后,王先生一直与儿子住在一起。节日期间,王先生的女儿去他父亲的住处参观。然而,由于兄妹之间的家庭矛盾,王先生的儿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妹妹来访,导致父女长期无法见面。老人的女儿担心父亲的健康,所以她把哥哥带到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她每周去看望父亲一次。兄弟应该帮助解决问题。初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该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应该忽视或忽视老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拜访或问候老人。老人的女儿要求探望父亲,是她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家庭伦理,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王先生现与儿子同住,由儿子照顾,女儿探望父亲时,应与哥哥商量探望时间和方法,老人的儿子不应阻挠。同时,老人的女儿探望父亲时,不得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法院结合兄妹的工作和生活,确认了老人女儿的探视时间
老人的儿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上诉法院变更判决,驳回诉讼。他不同意妹妹探望父亲,认为孩子探望父母并经常回家是法律义务,而不是权利,妹妹无权就此提起诉讼。作为父亲的监护人,他有权拒绝妹妹探望父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儿探望父亲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老人的女儿有权探望父亲王先生。王先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儿子作为监护人,应当以最有利于监护人利益为原则,以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监护义务。虽然老年人的女儿不与父亲同住,但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探视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起到监督和协助作用。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老人儿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探望老人要遵守法律 **
**问:给了钱后我能不去看望老人吗? **
**答复: **探望权通常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主张的探望权。成年子女是否有权探望父母?中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应忽视或忽视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探望或问候老人。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探望权包含在抚养子女的权利中,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殊性,除法律原因外,不得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也有探望父母的权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受扶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生活、抚慰老年人精神、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是法律的支持者之一。即使他们不担任老人的监护人,他们的子女也有义务赡养老人。《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成年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或其父母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他们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赡养的方式只是支付赡养费,而是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同时,儿童无权以长期支付赡养费为由拒绝探望老人 **问:如果父母不想见面,他们可以强行拜访吗? **
**答复: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前提是老人能够获得亲情和温暖,这一原则符合老人的最大利益。他们不仅要满足孩子或其他利益的需要,而且不要强迫老人接受探视。因此,孩子来访时,应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精神和居住条件
被来访的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的来访。儿童探望父母的权利只有在探望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成年子女只有在征得被探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充分考虑父母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条件,以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睦,享受晚年幸福 **问:老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探望? **
**答复: **在法庭案件中,有许多纠纷是由于其他子女对老年人将遗产留给作为监护人的子女的遗嘱表示强烈不满而引起的。这类纠纷的症结之一是儿童之间的对抗:不是老年人监护人的儿童知道自己有义务,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表明如果作为监护人的儿童坚决阻止他们,不仅会损害老年人的权益,但也损害了想要提供赡养的儿童的权利
如果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儿童行使探视权?《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儿童有义务支持、支持和保护其父母。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不与老年人同住的成年子女对能力有限的老年人行使探视权,不仅是对老年人的短期照顾和精神温暖,也是对与老年人同住的监护人的帮助和监督。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保障不同居的成年子女行使探望老年人的权利,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还要监督和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报记者林静通讯员吴阳新张欣怡